第六章 法兰西王国法律(中世纪)
第一节 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
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的阶段结束,西欧走上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封建割据阶段)。
法兰西王国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是封建割据,国王的权力只及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在自己领地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和审判权力。这时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
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封建领主在审判其所属陪臣和农奴时,适用同一种法律(本领地、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被告的祖先属于哪一个民族。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政治上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不再通行,而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以日耳曼法为主。
3、法律是分散、不统一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统一的法律。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这种划分在整个封建制法律时期一直存在。
三、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公元11世纪开始,形成了城市和市民等级,支持王权和统一,法国具有了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建立了等级代表君主制,这是从封建割据到君主专制的过渡阶段,其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建立了等级代表机关三级会议。法律发生以下变化:
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分散性逐步减轻。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著作,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等。公元15世纪编纂官方习惯法汇编,至公元16世纪先后完成《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等。这些汇编在法国习惯法中占重要地位,特别是巴黎习惯,成为近代以后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
2、王室立法的加强。A、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巴黎高等法院是13世纪路易九世为限制大贵州的审判权而设立的司法机关,规定所有法国北部的案件都可以上诉到这所法院,它的判决对北部各地都有效,实际上是一种判例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主要是关于改革国家机关、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涉及刑法不多,有关民法的更少。
3、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罗马复兴运动涉及整个西欧,同时商法、海商法也得到发展。法国的罗马法复兴在整个西欧占重要地位。法国商法发展在西欧是各地共用的、国际性的法律,第八章专章介绍。法国虽不是西欧商法的发源地,但占重要地位,中世纪西欧三大共同商法典之一的《奥内隆法典》,就是在法国奥内隆岛上编纂的。
四、16-18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
法国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国王在立法、行政、军事、司法等有最高的、无限制的权力。路易十四“朕即国家”是这种制度最好写照。君主专制时期法国法律有以下变化:
1、法律进一步统一,主要通过王室立法(包括巴黎高等法院的判例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法令)来实现,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2、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主要有1667的民事诉讼法令、1670的刑事法令、1673的商法典和1681的海商法典等。王室立法对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律很大影响。
3、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公元16世纪发生宗教改革运动,但法国的天主教在国王支持下很快恢复,1598颁布的南特敕令宣布天主教仍为国教,恢复天主教会原有的特权,归还被没收的教会土地。虽然管辖范围缩小,法国教会已从属于国王政府,但从整体看,教会法在法国仍占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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