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的发展
一、伊斯兰法的形成
1、伊斯兰法:即伊斯兰法教法,通常指的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
2、伊斯兰法的产生伊斯兰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同伊斯兰教密切相联系。创始人是穆罕默德,把阿拉伯各部落联合成一个整体,建立了统一的、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他自己是行政首脑、最高军事统帅和最高法官。
伊斯兰教的特点是不仅建立在信仰基础上,而且还建立在行为基础上。由于是政教合一的,教规也就有法律的性质。这样,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伊斯兰法也产生了。
二、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伊斯兰法的发展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没有指定继承人,统治阶级用推选方式产生新的政教首脑“哈里发”,意思是先知的继承人。到661年共有4人被拥上哈里发宝座,这一时期叫四大哈里发时期。661年倭马亚王朝建立后,确立了哈里发的世袭制,750年被阿拔斯王朝取代,并于1055年灭亡,但哈里斯的名义一直延续到1258年蒙古攻陷巴格达时才取消。
伊斯兰法在中世纪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A、形成时期(7世纪初期到8世纪中期),包括穆罕默德及其继承者四大哈里发时期和倭马亚王朝时期。以穆罕默德创建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为开端。穆罕默德在创建伊斯兰教的过程中,以真主的名义宣布了许多教法规则(《古兰经》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以自己的名义对许多事务的处理做出裁决(圣训),《古兰经》和圣训构成了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B、全盛时期(8世纪到10世纪中期),包括阿拔斯王朝前期和中期。教法学家通过解释《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进行个人推理和运用类比及公议等活动,推进了伊斯兰法的发展,而教法学本身也成了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和主要表现形式。这时,以逊尼派四大法学学派权威的确立为标志,伊斯兰法达到其发展的顶峰。
C、衰落时期(10世纪中期后)。随着四大法学派的权威得到公认,统治阶级认为伊斯兰法完善不需要再发展了。教法学家不再对《古兰经》和圣训进行解释,只限于收集、比较和阐明过去的权威著作而不能修改,无权根据个人意见提出新规则。伊斯兰学者把这个时期叫“盲从”时期,即对权威的无条件服从。伊斯兰法从此成为固定不变的体系,直到西方殖民主义入侵。
2、伊斯兰法系
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如东南亚和西非的一些国家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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