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英国法律制度(近代)
第一节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
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
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边沁重视成文法典,轻视判例法,对19世纪后英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改革起重大推动作用。英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特点主要是通过立法形式进行的。主要内容有:
1、整顿和改革了旧的刻板繁琐的诉讼程序。1852、1854、1860相继制定三个《普通法诉讼条例》,废除了诉讼传唤的令状制度和根据令状选择诉讼方式的规定。1852的《衡平法法院诉讼条例》、1858的《衡平法修正条例》、1893的《刑事诉讼法》等,使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程序趋于融合。
2、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重叠的法院组织。最重要的是1875颁布了《司法条例》,创设了最高法院,取消了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双重体制。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下设衡平法庭、遗嘱检证、离婚和海事法庭、王座法庭三个庭。上诉法院起初只管辖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后来也受理郡法院的上诉案件。
3、宪法、刑法和私法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革除封建法的某些残余,修改某些陈旧法律原则,创立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宪法方面制定了1832年的《改革法案》,1911又颁布《国会法》。刑法方面,减缓了某些刑罚的残酷程度,采用缓刑、假释及减轻青少年犯罪等新刑罚制度。私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法的规范和制度。产业革命后,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的三种基本形式和主要渊源,虽然制定法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增长,但判例仍是英国法的基本形式。
第二节 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与英国法系的形成(近代)
一、英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英国法律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没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构成。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原则,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它是一种传统和惯例,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保证着英国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叫《年鉴》,对遵循先例的传统和惯例的形成起了重要启迪作用。16-19世纪私人编纂判例集,有名的如《科克判例集》《克洛克判例集》《伯罗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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