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法国法律制度(近代)
第一节 法国革命后法律的发展
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产生和发展的道路
由于国情特别是革命方式不同,法国法与英国法产生和发展道路不同。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新贵族和封建势力妥协,披着宗教外衣,漫长的革命进程十分缓慢,没有彻底。因此,近代英国法经逐渐演变,因袭了较多封建法因素和形式。而18世纪的法国革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革命,第三等级结成广泛的革命联盟,资产阶级高举“平等”、“自由”、“财产”旗帜,革命迅猛,达到彻底的结局。近代法国法和近代英国法比较,无论内容、原则和形式,都是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法,是早期资产阶级法的典型。
1789年革命到第一帝国时期,是法国近代法律的开创和形成阶段,法律反封建和自由主义性质显著,形成比较完整的制度和体系。19世纪产业革命后是演变和发展阶段,法律许多原则、制度发生重大变迁,产生新的时代特征。
二、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和特征
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因为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日耳曼法,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欧大多数国家历来通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通称“普通法”,其影响广泛深远。罗马法这里指经过意大利前后期注释学派整理,为适应西欧各国新的需要而复兴的罗马法。
随着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彼此法律间发生许多联系,还同时产生某些共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使罗马日耳曼法系处于初生和萌芽状态。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也获得进一步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是法国、第二是的德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伴随18、1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发展,欧、亚、美、非各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或法典化运动持续发达,或模仿法国法,或径直改造、移它们的法典和法律体系,或者接受它们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成为世界最大法系。
与英美法系比较,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的特点是:
1、罗马日耳曼法系系统地 、直接地受罗马法的影响。英国法是部分地接受罗马法的原理或制度间接受其影响。法国、德等国则系统、直接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
2、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约束。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影响。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教授立法。
3、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案,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主要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容许法官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大法系有相互影响和沟通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逐渐增加,不仅颁行了许多单行法和法规、条例,还产生了法典。判例法除了在罗马日耳曼法系 某些领域内愈来愈占重要地位外,在一般立法、司法中起着潜在的作用,许多重要的案例对法律的发展和适应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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