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4.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55.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56.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7.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8.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9.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60.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61.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是谓证据的保全。
62.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63.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64.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65.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66.财产保全: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保护性措施有以下两种: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
67.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68.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69.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70.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
71.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