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贸易活动中首先遇到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概念,你是否清楚?
1. 在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平等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在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的解决都离不开对各国合同法规定的了解。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怎样?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它们的合同法大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或者是单行统一的合同法。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或日不成文法),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制定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货物贸易中, 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 1964年的两个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 货物买卖。所谓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不包括无形物)包括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A.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B.船舶、飞机、汽垫船的买卖;
C.电力的买卖;
D.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E.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 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C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适用的问题,可依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构成惯例应具备下述条件:
1. 某一规则在国际上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港口或某一时用于合同的规则,不能作为惯例。
2. 该规则应具有确定的内容,可用以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 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 美国商会等1941年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 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它们并不具有普通的拘束力。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 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
FOB、CIF、CFR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这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
1. 共同点:
a)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 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都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 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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