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依本人与代理人间的协议终止;
2. 为之授权的一笔或数笔交易已经完成;
3. 本人撤回代理权或代理人辞任;
4. 依其所适用的的法律的规定而终止。
根据公约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为:
1. 当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行为某种行为时,除非本人事后追认,否则其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无拘束力。
2. 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而行为的代理人,若其行为未得到追认,应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大致可分为:
1、 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2、出口交易磋商;
3、 签订出口合同; 4、履行出口合同。
与出口贸易程序相对应,进口贸易程序大致可分为:
1、 进口交易前的准备; 2、进口交易磋商;
3、 签订进口合同; 4、进口合同履行。
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支付工具使用的主要有货币和票据。
在选择计价和支付货币时,应考虑哪些因素: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
1. 汇付(买方直接付款);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其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2. 银行托收: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3. 银行信用证。
托收的分类:
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标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
1. 付款交单(D/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开/不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在见票/单后立即付款,银行在其付清货款后交出货运单据。和远期付款交单: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在审单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然后从银行处取得货运单据。
2. 承兑交单:是指出口方发运货物后开具无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类型、号码、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 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当事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和保兑行)。
3. 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4.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同号码)。
5. 运输条款(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6. 单据条款(单据的种类、份数、内容等)。
7. 其他规定。
8. 责任文句。
汇付(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是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业务特点: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种类:
1.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2.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和保兑行有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的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4. 按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
5. 按附加性质还可将信用证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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