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令的职掌:1、依据法律维持地方治安;2、组织人民从事农业生产;3、用儒家礼教教化人民。
乡官的设置和职能:设立乡、里制度,特点:1、乡里官员不是国家正式公职人员。个别官员给俸,但仍由地方产生,在官府登记而已;2、在管理方式上重视乡俗民规,将教化手段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带有很大的程度的自治性质。乡官有三老(管教化)、啬夫(一乡之行政事务)、游徼(乡中治安,是县中的属吏)。
秦汉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灵活性:1、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道相当于县,其长官秦称为啬夫,西汉称道长。这种道是郡下的一种与县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区域,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统治,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内部特殊性的管理方法。2、在南方归附区,采取虽置郡县和汉人长官,但对归附民族首领仍赐侯、王印,保持内部原有统治方式的双轨制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当是一种高度内部自治的方式。3、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少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封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4、持节领护官。这是汉政府对叛服无常的少数民族派出的进行羁縻的一类武官,如匈奴中郎将,西域都护等官,只采取武装监护而不干预其内部事务。
会议制度的内容:形式:1、集议。集议是群臣讨论国事以备皇帝决断的一种会议形式,方式有:1、有皇帝直接主持的集议,参加集议者均可提出意见,最后由皇帝裁决。2、由丞相或三公主持的集议,集议完毕将集议结果呈报国君由皇帝裁决;3、商议:一般在内廷举行,是由皇帝与个别大臣商议后作出决策的会议形式。
圣旨的种类和下达方式:秦汉时代,圣旨依内容可分为制书、诏书、诰、手迹。制书是涉及国家制度的一些重要文书,要加盖玺印并加封,另有尚书令加印重封,故又称玺书,制书不予玺封,称为露布,由司徒印封,下达给州郡。诏书是皇帝有关一般行政命令的文书。诰是专对诸侯王进行策对的一种文书。手迹是皇帝亲笔书写的一种文书。圣旨下达的方式一般是由御史大夫下达到丞相,丞相下达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达郡太守和诸侯相。东汉时,是由尚书下达到三公,三公再往下转,也有时由尚书跳过三公直接下达到九卿,而且后者常常成为下文的主要方式。
秦西汉初年御史大夫的职责及其主要属官:御史大夫在秦西汉初年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这样的地位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以丞相为首的百官实施监督。在组织上,御史大夫设府,与丞相府合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政务,凡遇到军国大事,朝廷总是同下二府,令其会商解决。御史大夫的属官分为二部分,一是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30人,在御史府协助御史处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的设于宫内的部分官员。
秦汉中央对地方监察的二个系统和地方两级监察:汉武帝以后,中央对地方监察主要分两个系统进行:一是通过司隶校尉对京辅诸郡的监察,二是通过御史中丞与丞相府的司直相互配合,再经过派的部刺史对郡国的监察。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分为县对乡、郡对县的两级监察,郡县分别在本级长官的领导下,形成既相对独立,又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
皇帝获取决策信息的途径:主要有官员奏事和监察官员汇报两种途径。大臣奏事分为面奏和书奏两种。皇帝还可以派遣自己的亲信以使者名义巡行天下,以掌握社会各方面情况,必要时皇帝甚至亲自到各地巡幸。
各级官员在行政执行中的行政处理权:有较多的行政处理权,可以依地方的民俗的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一般可分为酷吏和循吏两种,酷吏采用严刑峻法的法家原则进行管理,循吏则是讲究德育教化,偏重儒家的礼治,,甚至是道家的无为而治。
地方政府在行政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中央大政方针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主要表现在地方长官在贯彻中央或上级的指示时依据地方实际情况作出裁量而制定的教令上,教令可以是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行政命令。种类多,涉及人事、社会福利、治安和农田水利。
秦汉的选官方式:1、任子:是高级官员子弟备选为官的制度,二千石以上的官员可保举子弟一人到京师为郎,充任皇帝的侍从,优秀者可升尚书、侍中,侍御史中丞等正式官员,进而再升;2、訾选:是依据财产补官的制度。凡资产达到一定数量的非商人者可候选为郎。3、察举: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就是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察举是自上而下的一种选官方式,是一种以保举为主,附加复试的考试,保举才是察举的最关键环节。4、征辟:是一种处上而下的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是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被皇帝征聘的是名望较高,品学兼优的社会名流,被征召者称“征君”,是当时最尊荣的仕途。辟除是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从三公到郡国守相都有辟除的权力,其中高级官员的辟除更容易得到升迁。5、荐举:是没有诏令的情况下主动向君主推荐人才,是以察举的一种补充;6、博士弟子:由太常从民间18岁以上的仪妆端正的男子中遴选,或由各县挑选,郡守认可后送太常,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一年后接受考试,成绩高第者,可选为郎中。
汉代官员任用程序、方式、和限制:秦汉时期任用官员称拜或除。在任用程序上依据级别分别由皇帝、尚书、丞相、大鸿胪及郡国守相分别任用。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必须由皇帝亲自核准,加以任用;中级官员则由尚书、丞相调除;低级官员中的京师诸府百石官员由大鸿胪调除,郡国百石官员由郡国守相调除。任用方式,是依授权的性质、大小、范围而给官员一定的行使权力的名号,待选的官员中有一部分可以直接成为正式官员,但更多的是通过候补、试用等方式加以考察,待需要时再转为正式官员。待诏:意为等待皇帝的诏命。待诏之人实为候补官员;守、假:是试用方式,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称职转为实授官,不称职罢归;兼、领:兼是某些官空缺时任命其他官员以本官兼任其他官职,以避免官员缺位耽误工作。领是在某些重要事务需要一位重要官员负责时采取的一种授权方式,被授权官员已有主官之职,实际权力较大,能起到主要负责人的作用。任用的限制:1、是出身和财产的限制:商人、巫觋之家、賍吏之子孙不得察举;2、籍贯和亲属限制:地方官回避本籍等回避制度。
汉代的两种考核:1、对中央各级主管官员的考核:1、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皇帝不亲政的,由尚书代行考核权,并交皇帝核准,九卿则由丞相和御史两府联合考核。2、对地方官员的考核:通常由丞相和御史二府通过上计形式进行。上计考课分为常课(每年年终进行的考核)和大课(每三年一次的全面考核)二种。
察举制的弊端:由于察举制没有严密的考核程序,致使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公卿守相所荐举的多为私人门生故吏,使察举制变成变相的官僚子弟世袭制,到东汉末年,察举制走向没落。
察举制与后世科举制度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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