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险公司的变更的主要是由
1、保险公司法人名称的变更
2、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3、保险公司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变更
4、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调整
5、保险公司的合并
6、保险公司章程的修改
7、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变更
8、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此外,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的,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
七、保险公司终止的事由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终止
2、保险公司因违法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八、保险公司的破产与清偿
保险公司的破产,首先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后,应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算: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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