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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讲义从课程介绍到教材选用、章节体系、考情分析(着重对历年真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分析),历年真题的分析,学习方法的分析。
第 1 页:课程介绍、考情分析、历年真题分析
第 2 页:内容串讲

  内容串讲

  【说明】

  后标(★★)者为高频考点,命题角度较多,需要牢记;后标(★)者为重要知识点,也需多记;未有标注者为一般知识点,仅作一般了解,非复习重点。

  第一章 绪论

  度

单 选

多 选

名 词

简答

论述

案例

总分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题量

分数

2006

1

1

 

 

1

3

 

 

 

 

 

 

4

2007

2

2

1

2

 

 

1

5

 

 

 

 

9

2008

2

2

1

2

 

 

1

5

 

 

 

 

9

2009

1

1

 

 

 

 

 

 

1

10

 

 

11

  一、单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分类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二、多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不包括参与性)(★★)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不包括行政审判权)(★)

  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见图解1)(★★)

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包括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8.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①国家立法机关;②国家行政监察机关;③国家司法机关;④行政主体;⑤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0.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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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zhangyuqi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