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 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承诺。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承诺的谈判、具体承诺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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