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制
(一)信贷优惠
(二)避免双重征税
(三)其他援助
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五)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二、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类型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有如下三种模式:
(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二)投资保证协议(美国式)
(三)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德国式)
目前国际法学文献中所称的“双边投资条约”或“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一般是指此协定。
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三、“中心”的管辖权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1)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2)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3)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4月。
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二、MIGA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组织机构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四、MIGA的担保业务
(二)合格的投资
《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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