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协定的适用范围
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2.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3.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四)税收无差别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籍无差别
2.常设机构无差别
3.费用扣除无差别
4.资本构成无差别
(五)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相互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解决协定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和解释分歧的程序。
第四节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关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二)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的一般原则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双重征税协定中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
两个范本和各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都采用了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纳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纳税。
为了保证居住国一方能分享一定的税收利益,国际税收协定在确认收入来源地国对各项投资所得有权课税的同时,限定其源泉课税的税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四、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不动产所在地国对于非居民从境内取得的不动产所得有权征税。
(二)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由不动产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整个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转让的收益,可以由该机构或场所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五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并且已向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抵免法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一)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二)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三、税收饶让抵免
居住国对于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第六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在各国税法上往往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说来,它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而国际避税指的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形式上并不违法的途径,规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三、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一般性法律措施是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另外,还有以下特定措施:
(一)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二)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三)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二)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
1.透视法
2.排除法
3.渠道法
4.征税法
(三)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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