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隋唐
隋文帝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内容:1、确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职务的原则;2、确定了三省之间的分权方式。形成尚书省掌行政、中书省掌诏令、门下省掌封驳的决策程序。
唐朝对隋朝制度的进一步调整的内容:1、压抑尚书省的地位,使之变成完全奉行机构,首先将宰相议事之所从尚书都省搬出,致使尚书省地位骤降。其次是剥夺尚书仆射的决策参与权,规定尚书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当宰相,使尚书省长官更丧失宰相的资格,尚书省完全成为奉行机构,三是尚书省内部进行权力调整,以架空尚书省长官的行政权;2、提高中书、门下两省的地位。首先是将宰相议事之所迁往门下省,并改称政事堂,后又迁往中书省,此举提高中书、门下的地位;其次是扩大了中书、门下两省的职权,中书舍人对口处理尚书六部来文,并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兼草拟诏旨的“知制诰”有权封还尚书仆射的进呈文件,并有权参加宰相会议。
政事堂的演变过程:政事堂经历了门下政事堂和中书政事堂两个阶段。
中书门下政事堂与唐初政事堂的不同:1、唐初宰相多为兼职,除三省长官外,还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参政朝政”、“同中书门下三品”等名目,让他们进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长官的权力,共同充任兼职宰相。2、中书门下政事堂在正厅之后设吏、枢机、兵、户、刑五房,对口指挥尚书六部,使宰相的办事机构逐渐完备,政事堂逐渐从单纯的会议场所演变为重要的办事机构。3、中书门下体制下存在着宰相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种倾向。
翰林院:唐高宗之时,为分宰相之权,出现了北门学士的设置,皇帝选择一些有文才的人让他们参与政事,武则天时,新的秘书人员移至宫中,直接承命奏复。到唐玄宗时,设置“翰林待诏”,后正式设置翰林学士院,翰林院学士开始具有草诏权,时称“内相”。翰林学士享有制诏权,使中书门下成为奉行内制的执行机构。
羁縻府:是唐初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羁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世袭其职。羁縻府州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受边境都督和各都督护府的统领。
科举制: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年间正式开科取士,从此确立科举制度。科举本意是指分科举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经过荐举而直接报名参加考试,由国家择优录取。唐代科举包括常科和制科两大类。常科每年分科举行一次,科目有五十余种,主要有明经、进士两科,制科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科目多临时设置,制科不定期举行。科举考试一般经过两道考试程序,先是州考,再是礼部主持的省试,武则天时又加上殿试。唐代待选士人只要通过了科举考试,即具备了历代封建王朝选官制度中的主要内容。
六部、九寺、五监的名称及职责: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仪、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宜,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九寺:1、和户部相关的有太府寺(主管钱币收支保管)和司农寺(主管粮各收支和保管);2、和礼部相关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务)、太常寺(主管祭祀礼仪)、光禄寺(主管膳食供设)、鸿胪寺(主管外交事务)和国子监(主管文教事务);3、和兵部职掌相关的有卫尉寺(主管军器储备)、太仆寺(主管马政)、和军器监(主管军器制作);4、和刑部职掌相关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审判);5、和工部职掌相关的有少府监(主管手工业事务)、将作监(主管建筑工程事务)和都水监(主管水利事务)。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是处理重大案件的特别法庭。
六部、九寺、五监之间既分工又制衡的关系:隋唐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管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时可直接上奏皇帝请示,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隋唐对前代地方行政体制的调整:1、对地方行政层级进行调整:变州郡县三级为州(郡)县二级,在州(郡)上设置监察区的道,以加强中央对全国的行政管理。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废除地方官员自辟属吏的权力,将官员的任免权一律收归中央。
诏敕的草拟和颁发:草诏有三种程序:1、是由宰相将君相议政结果整理要点,称为“词头”,作为草诏的依据,中书舍人中负责草诏的“知制诰”据宰相相交下的词头负责草诏;2、是皇帝派宦官至中书宣布诏敕要点,中书记录,称为“宣底”;3、是皇帝如知制诰入宫面授要点。审诏:1)中书舍人有权封还词头;2)中书舍人如无异议,由中书令、中书侍郎与中书舍人共同签名送门下审议;3)门下给事中审议通过的诏书,由侍中、侍郎,给事中共同具名申请交发尚书省执行,经皇帝审定认可后正式交尚书省执行。
各种决策文书的名称和内容:1、册书:是立皇后,建太子,封诸王所用的诏书,用竹简书写,形制上最为讲究;2、制书:是颁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诏书,用黄麻纸书写;3、敕:是对具体的事务的指令性文件,均用黄麻纸书写。
“内制”和“外制”:内制: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学士分宰相权,由翰林学士撰拟的诏书为“内制”。内制诏书无须规范程序,而是经过皇帝的认可后,直接由禁中下发执行,甚至连印玺也不盖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外制:即经过三道草诏程序和四道审诏程序通过的诏书,即为“外制”。 律、令、格、式的内容:1、律是国家的基本法。2、令是依制定的行政规则,以诏制的形式颁布;3、格是以敕的形式的具体的行政法规,涉及范围较为具体,是对律、令的补充。4、式是包含行政细则的文秘程式的办事章程,行政执行中须依据而行的。
御史台三院的名称及职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台院是御史台办公机构,设侍御史六人,掌纠弹百官,其地位十分显赫。殿院设中侍御史九人,掌朝仪纠察朝会时百官的仪态行止,维护朝仪秩序和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其职掌为分察和分巡两项。
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监察御史对六部、诸寺等对中央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执行的政务情况实施监督,称分察。监察史奉旨按道巡按州县,对各地州县事务实施监察,称分巡。
谏官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谏官侍奉皇帝左右,有权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唐代,能否发挥谏官的的积极性是政治能否清明的关键因素之一。唐太宗虚心纳谏,诚心求谏,奖励进谏,造就了历史上的“贞观之治”,但很多皇帝难以做到这点。
唐代行政决策的特点:体现唐代群体决策的特点的是唐代的各种丰富多彩的会议形式:1、大臣廷议:参加者较多,形式灵活,可以分为皇帝主持的朝会和尚书省集议的方式。2、宰相以及高级文臣武将参与决策的会议,这类决策会议的参加者较前一种会议形式急剧减少。无论何种形式的会议,最后决策权还是在于皇帝。
分析隋唐行政监察制度的成就:1、监察机构的逐渐健全和监察职责的日益分明;2、对监察官员的任用的特殊程序;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书制度的确立;4、参与司法审判;5、多种地方监察形式并存。总之,唐代行政监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监察范围广泛,监察内容具体,监察方式增加,监察工作不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前代有明显的发展,但封建监察机制的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的工具,实际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因此,皇帝的素质和态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权是监察工作能否有效进行的前提。
官员选拔的途径:1、科举制度;2、门荫、行伍、流外入流、入幕制。门荫:是为贵族及官员子弟承袭政治特权而设置的制度;行伍:是指士卒通过积累军功而获得的低级武职或勋位,然后再积功升迁为官的制度;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种政府机构办事员在服务过程中积累年资,并通过考核程序迁转为正式政府官员的入仕方式;入幕:是充任藩镇幕府僚属,若得府主信任,不仅升迁快,且握有实权。
吏部铨选官员的标准:称四制,即所谓身、言、书、判四条标准,要求入仕者体貌丰伟、言辞大方、书法工整、判词通顺。
官员考核:由吏部主管考课,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结果是官吏的升迁的基本依据。
差遣任职法的利弊:使职差遣是唐代一种特殊的任职法。唐代任命某官负责处理专门事务,称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职事官,事毕即回任,大致地说,差遣可归结为“置使”和“检校”两大类,置使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常有事务,但又不适宜设专官加以管理。二是为某专门事务临时委任负责人。置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政务管理体制的不足,以增强其机动应变能力。“检校”本是检查校阅之意。所谓检校官是在名义上不授某官职,而实际上让其管理某官职应负责的实际事务。这类差遣职是在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内采取一些非正常的临时性措施,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达到插手具体事务,集权于一身的目的。这种官吏任用方法,具有两面性,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权,直接插手具体事务的一种手段,也造成庶务管理的随意性;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也要求统治者用临时置使、随时订补的办法,在保证行政管理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增加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应变能力。总之,使职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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