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
2、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
3、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分类:
1、证明法律事件:真实性2、证明非争议性事实:真实性与合法性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的意义:1、可以正确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2、具有法律意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往往影响当事人某种法律资格的取得或者某种权力的实现,也是当事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对满足当事人正当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稳定正常的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在域外取得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出生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何时在我国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国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办理公证出生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办理。如果在国内有档案可查的,而且该档案记载的情况与当事人在境外申报的情况一致的,公证机构则可为之出具“据本人档案记载,×××于×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公证书。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出生,但没有户籍档案可查,则可采取由知情人发表声明,证明当事人出生的情况,然后由公证机构证明该声明书的签名、盖章属实的办法予以证明。如果当事人在国内出生,但查不到任何证据,而文书使用国又有法律规定,可以接受无档案记载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据实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
公证机构只受理在我国出生的公民或外国人申办的出生公证事项。凡在国外出生的法律事实,我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生存和住址公证的关系
“生存公证书”和“居住地公证书”虽然都是证明当事人现于某地还活着的法律事实,但是二者证明的侧重点不同:“生存公证书”的证明重点是被证明人确实还活着这一事实,而“居住地公证书”的证明重点是被证明人现在居住的确切地址。
★办理死亡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特别对涉及到政治影响或涉及到诉讼的死亡事件,对死因的说明应十分慎重,用词要确切。
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死亡证明书中除了要写明死者的死亡日期和地点外,还必须写明死亡的原因。凡是死因不明的,应当聘请法医给予鉴定,然后公证机构方可根据鉴定结论据实出证。
3、从1998年1月1日起,公证机构制作的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除上述必备内容外,还应特别写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承办公证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详细的勘验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
★意外事件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意外事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
3、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
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
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
意外事帮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在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分为已婚(结婚公证和夫妻关系公证)、未婚(未婚、离婚、丧偶、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
★夫妻关系公证的出证条件
对不具备结婚公证条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确为夫妻关系的,公证机构只能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
★已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结婚公证与夫妻关系公证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审查、确认当事人之间现存夫妻关系的真实与合法。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夫妻关系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强调的是结果;
而结婚公证审查、确认的重点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有夫妻关系这一事实的结果,而且还要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婚姻的过程。
★办理已婚状况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教育、动员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根据他们提交的结婚证书,再依法办理结婚公证。
2、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不能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公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户籍机关的记载,证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曾与死亡人生前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
3、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公证,只能根据需要,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即证明该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4、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费留学生,已遵照婚姻缔结地国的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现为了去第三国谋职、学习等目的回国申办婚姻状况公证的,方可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得出具结婚公证书。
★离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婚姻关系以解除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离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离婚公证书中关于当事人离婚的时间,应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书的时间,或者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2、我国公民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为据申办离婚公证的,我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然后方可持我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书效力的裁定书向公证机构申办离婚公证。
★未婚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未结过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未婚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据实为其办理未达到法定婚龄公证书。
2、对于回国1年以上的出国人员,由于不能取得在国外期间的未婚证明而无法登记结婚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未婚保证书公证,而不能直接办理未婚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确认当事人之间具有亲属权利义务关系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当按照我国传统惯用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二)当事人为了继承目的而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公证机构在制作公证书时应将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已经死亡)一一列明。
★由于有些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制作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不宜采用“婚前”或“非婚生”子女的提法。
★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学历,学位证明,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国籍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不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的国籍,是以当事人已经取得中国国籍为前提的。
2、一般情况下,我公证机构只依法证明我国公民的国籍情况。对于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向我公证机构申办国籍公证的,公证机构经过对证明材料的查证属实后,可以据实为其出具已加入(或者未加入)中国国籍的公证书。
3、我国《国籍法》第3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既具有中国国籍又具有某外国国籍的,公证机构应依法拒绝公证。
4、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个人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因此,我公证机构不得为当事人办理外国籍公证。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民或曾经住在我国的外国公民在我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刑事制裁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有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公证申请人,公证机构一般不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如果申请人确有需要,公证机构可依法为其出具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证书。
身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某种特定身份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当事人提交的亲子鉴定结论互相矛盾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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