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并报原审核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3、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般来说,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国资所的主任、副主任由组织任命,合作所、合伙所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会议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也有的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全体专职律师选举产生律师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归档制度
5、工作总结制度
6、其他工作制度
七、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律师。对合伙律师对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合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国资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律师会议制度,由全体律师组成,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师会议讨论。
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2、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律师收费的原则
1、统一收费的原则。
2、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4、协商一致的原则。
5、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代理案件和刑事辩护、代理案件及各类申诉案件。
6、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费。
律师收费的计算标准
1、按比例收费。
2、计时收费。
3、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减免与缓收★
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2、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扶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减免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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