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律师工作管理
★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自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组织,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其二,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由律师选举产生,向全体律师负责,而不是由主管部门任命,向主管机关负责;
其三,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对全体律师具有约束力;
其四,律师协会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违纪的律师给予处分。
★律师协会的职责
1、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2、监督会员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3、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4、组织实习人员职前培训和实习,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5、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惩戒;
6、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7、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8、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律师事务所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
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是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律师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3、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业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进行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的专门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对律师的管理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司法部设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管理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设律师管理处;
3、地、市司法局(处)和县、区司法局设律师管理科。
4、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律师管理的顺利进行。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
1、授予律师资格。
2、核发律师执业证书。
3、评审律师专业职称。
4、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5、制订律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7、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机构的管理
我国的律师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是经司法部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有:
1、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有权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部门是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2、审批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解散。
律师事务所变更和解散时,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及其代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驻华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4、对律师机构进行规范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在我国,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是:律师协会应当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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