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
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与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及其他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依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仪利中的核心。
★辩护权的内容:
1、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
2、公诉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3、公诉案件自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5、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有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注意:
1、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履行辩护职责。
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为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得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检察院承办的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
1、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委托两人担任辩护人。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
★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代理律师比较)★
1、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2、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3、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委托辩护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不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判断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
3、律师是辩护人中的核心力量,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专业知识;诉讼权利;依法执行职务有法律保障;有组织纪律保证;发挥群体优势。)
★辩护律师的责任
1、律师进行辩护活动的内容,是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歪曲法律。
3、律师辩护必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的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辩护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2、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应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3、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4、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的权利;
5、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6、拒绝辩护权;(只有在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时方可拒绝)
7、其他诉讼权利。(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
★★辩护律师的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忠于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3、按时出庭,遵守法庭规则,在庭审中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4、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藏、毁灭有罪、罪重证据,伪造无罪、罪轻证据或者帮助其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检察官、法官,不得向其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6、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7、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定。
★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的意义:1、是司法公正诉讼民主的重要表现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2、预防办案人员违法收集证据,减少冤假错案发生。
★侦察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
1、涉嫌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程度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的;
4、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6、拘留、逮捕超过羁押期限的;
★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程序
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会见程序。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具备的条件:
第一,在时间上,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二,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进行委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三,委托人没有提出影响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不合理要求。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辩护律师调查时须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2、辩护律师进行调查要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会见或拒绝提供材料的,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辩护律师认为必要也可径行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3、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经上述人员同意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对于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为由,予以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
★指定辩护条件的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为头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对第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于后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2、接受指定的律师必须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3、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有三种情况: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如果被告人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向其解释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律师辩护的意义。解释后,如果被告人仍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即使是在上述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5、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必须保证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至迟应在开庭10日以前。指定的辩护律师应当与委托的辩护律师享有同等的准备出庭时间。
6、关于指定辩护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开庭前,被告人要求增加辩护律师的,一般不予允许;要求更换律师的,如理由正当,具体由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裁量决定。如果被指定的律师或者其所在的事务所在开庭前要求加以变更的,应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和本案指控犯罪的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将有分歧的事项交给被告人自行辩护。)★
3、调查核实证据(律师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会见或者拒绝提供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自诉案件律师代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诉时,代理律师经自诉人委托可以行使辩护职能。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1、第二审辩护除了针对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外,主要针对的是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如果二审的提起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还要针对检察院的抗诉发表意见。
2、辩护不受上诉范围或抗诉理由的限制,从案件事实的认定到证据的收集判断,从实体法的适用到诉讼程序的运作,只要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审判前的诉讼活动存在问题,都要在二审的辩护意见中加以反映。
3、如果二审不开庭,辩护律师更要重视辩护词的撰写,通过辩护词充分全面地表达辩护意见。
4、注意维护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法定权利,防止二审法院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加重刑罚或者变相加刑。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