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根据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可以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外国人
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对象。
在外国人作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害人时,由于涉及到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通行惯例,为体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对人权的保障,应当按照联合国有关准则,借鉴各国通行做法,把外国人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至于民事、经济案件或行政诉讼,外国人如系经济困难,确需我国提供法律援助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法律援助双边协定或互惠原则,相互提供法律援助或减免法律援助费用。
★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2、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五、法律援助的主体
1、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1、社会上注册的律师;
3、公证员;
4、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以上四种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中,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参照外国先进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现阶段实施法律援助主要要依靠律师,律师是我国法律援助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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