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自学考试 > 复习指导 > 法学类 > 正文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5

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考试吧整理“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以帮助广大考生备战自考。预祝同学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主张:

  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

  (1)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日本、韩国、奥地利、捷克、埃及、土耳其等。

  (2)主张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或住所地法:俄罗斯、阿根廷等。

  2.适用多种连接点。瑞士:只要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律、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有立嘱能力,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

  3.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关于遗嘱的准据法,应注意以下两点:

  1.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支配,其方式也要遵守立遗嘱行为地法。

  2.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通的。

  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遗嘱方式达成的共识: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选择适用法律,不动产遗嘱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

  1.适用立遗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2.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1.遗嘱撤销的情形:

  (1)因后一遗嘱而撤销

  (2)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

  (3)还可因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

  2.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1)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泰国国际私法》42条第1款)

  (2)撤销遗嘱应依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本国法。(日本、韩国)

  (3)遗嘱的撤销应适用立遗嘱时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法律是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德国)

  五、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1.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的属人法支配。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普遍继承”制度(universalsuccession)发展而来的。

  (1)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阿根廷、巴西、瑞士。

  (2)法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意、荷、波、埃及、德、奥地利、韩国、日本、希腊等。

  2.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最早由14世纪意大利后期注释学派的巴特尔(Bardus,1327—1400)提出。

1 2 3 下一页

  编辑推荐:

  2011自学考试《质量管理学》考点笔记汇总

  2011年自考国民经济统计概论资料汇总

  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汇总

  2011年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汇总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大学语文
共计461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020人在学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共计21课时
讲义已上传
7218人在学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共计738课时
讲义已上传
87485人在学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共计21课时
讲义已上传
989人在学
毛概
共计269课时
讲义已上传
1649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版权声明:如果自学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自学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自考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自考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文章责编:fengjun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