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利益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就是当保险标的被灾害事故破坏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或丧失的权益。
2、可保利益原则确定的根据与意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
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防止变保险为赌博;2)避免发生道德危险;3)限定赔偿金额。
3、可保利益的基本要求。
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2)可保利益必须能计价;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另外,可保利益必须正确量度,必须符合保险时效,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被保险人就要有可保利益,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可保利益。
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概念
保险所计的近因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中起能动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非是损失发生的时间早晚或空间远近的概念。
2、近因原则确定的根据与目的
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的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
补偿原则?
1、补偿原则的概念
补偿也称赔偿,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索赔损失获得额外利益。
2、补偿原则确定的根据和目的
被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
3、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偿的确定与扣除
保险补偿要实现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能额外多得利益,其关键是正确确定保险补偿数额。分别从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来说明这个问题。
(2)补偿方式
支付现金、更换、修理,另外还有一种重置的补偿方式
(3)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一,代位追偿;第二,权利转让;第三,损余处理;第四,重复保险。
应用:
分析保险的基本原则与应用。从上面列及的概念与目的,要求来分析。
第三节 保险合同与保险市场
识记:
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关于接受与转移危险的法律性协议。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关系的总和。现代保险市场一般由保险供给者、保险中介人和保险需求者三方组成。
领会:
合同的一般属性:
1、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定性,是指保险人履行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
2、当事人之间以等价进行经济往来;
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是指构成保险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1、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A、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B、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除上述当事人以外,参与保险活动的有关人,主要的关系人有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指的是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保险标的及其可保利益。
A、保险标的是指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实施保险保障的具体对象和具体目标。
B、可保利益是指补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3、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1)保险责任
2)保险金额
3)保险费率
4)保险费
5)保险期限
6)赔偿方式
7)被保险人的义务
8)争议处理
9)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转让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险的保险合同不能转让。财产险的保险合同可以转让,但须经保险人同意。运输险可不经保险人同意,背书转让。
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原因:自然终止、义务履行完毕终止、协议明示终止、违约终止、原始失效。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