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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第 1 页: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第 2 页: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 3 页: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第 4 页: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第 5 页:第十七章 占有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物权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3、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二、简答题

  1、(★)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特征:①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一种权利,一种财产权利(客体特征);②物权是支配权(内容特征),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③物权是具有排除性的权利(主体特征),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物权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该效力由物权为支配权所决定的。

  物权效力强弱的排序,所有权排他效力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次之;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排他性最弱。

  具体而言:(1)所有权之间不能并存。(2)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不能并存。(3)担保物权之间原则上可以并存。(4)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

  3、预先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预告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论述题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一物存在两项内容或性质不同的物权时,一般为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两项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规定了物权先后顺序的依法律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指一物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的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物权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也存在着例外,即债权在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主要情形有:(1)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受让人时,受让人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不能以该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2)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3)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如果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的,则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原始取得有:生产、收取孳息、时效取得、先占、善意取得、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拾物、添附、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主财产、没收、征税等,都是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的方式:买卖、赠与、互易、遗赠、继承是基本方式。

  3、物权变动的公示,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但所有权特殊的取得方式中有:征收、没收、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这些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所有权的变动,不以过户登记时间为准。

  4、异议登记后15日不起诉,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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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fanjun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