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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2、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于抵押人(可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用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二、简答题
1、抵押权的特点。
抵押权的特征:①不转移占有性,即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②标的物的广泛性,即可以以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设定;③具有特定性,即为抵押物及其担保的债权均特定的担保物权;④具有顺序性,即为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有先后顺序(同日登记为同一顺序),在实现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优先受偿。
2、(★)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特点:①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②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限于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其他的动产、不动产、权利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③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现有的动产以及将有的动产。至于具体以哪种动产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应由抵押合同约定。④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也可以出卖抵押财产。同时,新增抵押财产范围内的动产也应列入抵押财产之中。可见,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时,抵押的财产才能确定。
3、质权的特点。
质权的特征有:①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不为不动产(标的物的种类特征);②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财产上设定,即标的物须特定并移转占有(标的物特定的方式特征);③以债权人持续占有质物为存续要件(公示方式特征)。
4、留置权的特点。
留置权的特征:①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存在一个留置权的合同。②可发生二次效力性。债权到期后未得到履行时可留置,此为一次效力;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可变价受偿,此为二次效力。③是动产担保物权,留置物只能是动产。④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5、取得留置权应具备的条件。
取得留置权应具备的条件:①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②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④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以上4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论述题
1、(★)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特征:①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即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②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即该物权从属于主债权。③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在担保物权人就其债权全部受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④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受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时,可从中优先受偿。
四、案例题
案例: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答案:(1)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李某与王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有效设定,王某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而银行与李某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在前面签订,但对该房屋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因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登记不产生物权,银行对李某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有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质权有效设定。(3)拍卖房屋的价款25万元应全部还给王某,拍卖玉器的价款8万元中的5万元也应还给王某,剩余的3万元可以用来偿还对银行乙的债务。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限于动产。
3、抵押财产可为动产、不动产、权利;质押财产只能为动产、权利;留置财产只能为动产。
4、抵押权、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5、抵押权为不转让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6、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没有约定的,包括①主债权及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和⑤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但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为:①主债权及②利息、③违约金、④损害赔偿金、⑤质物(留置物)的保管费用;⑥实现质权的费用。区别在于:后两者多了一个保管费用,因为转移占有的原因。
7、禁止流抵押条款和流质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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