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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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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本章为为章节。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简答题
1、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
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受有利益。②须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③须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此为实质性要件。
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内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案例题
案例: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问:(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
答案:(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2)张刚能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和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够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4)张刚不能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其后果为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主张报酬。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无因管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不当得利为事件。
2、债的发生原因5种: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可考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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