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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 1 页:第十八章 债的概述
第 2 页: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第 3 页: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第 4 页:第二十一章 债的担保
第 5 页: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第 6 页: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第二十二章 债的移转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2、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3、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二、简答题

  1、(★)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让与的条件:①须债权有效存在且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②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③让与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让与性,依法律或约定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让与。

  2、债务承担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债务承担的条件:①须有可移转的债务;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条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与他方订立合同后,经他方同意,一方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享有一方的权利,履行一方的义务的债的移转。合同承受的要件:①须有有效合同存在;②须为双务合同。[注]因单务合同的“承受”只会发生债权让与或债务承受;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承受合意;④须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移转发生的前提是债的内容不变,只是主体发生变化。

  2、债权让与只需通过债务人,但债务承担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可发生在法定的场合,如企业的合并,当然发生债权债务概括承受,而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4、债的移转不同于纯粹的债的消灭,因为有的消灭了,有的又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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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fanjun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