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
第 2 页: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
第 3 页: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
第 4 页:第二十七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
第 5 页:第二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二十七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包括自然人和集体组织[注]不包括国家)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
二、简答题
1、遗赠的法律特征。
遗赠的法律特征: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②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无偿行为;③是死后行为;④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受遗赠人应为受遗赠时生存之人。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前者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后者只为自然人。②权利客体范围不同。前者只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后者包括遗产中的财产权利和义务。③行使方式不同。前者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不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后者不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①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②是一种诺成和要式法律行为;③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④是有偿法律行为;⑤是公民生前对自己死亡后所遗留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复合性)。
案例: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月1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月1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问:(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成立生效?何时发生遗赠的效力?为什么?(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谁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答案:(1)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和遗嘱不同,遗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协议中遗赠的部分则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效力。因为协议中有一部分内容是在受扶养人生前需要履行的,有一部分则在受扶养成人死亡时才能得到执行。(2)2001年5月1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无效,因为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而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的效力。(3)本案中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其履行了对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便有权依协议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若有冲突,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强、遗嘱继承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弱。
2、遗赠是单方行为,不同于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不同于遗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