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件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二)人身保险以生命表作为承保技术基础;
(三)人身保险通常为长期性保险;
(四)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
(五)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十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时,依照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负责给付的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中重要的一个险种,它虽然也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但与人寿保险却有着诸多区别,表现在:
1、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能有损失,也可能无损失(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等)。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不必追问被保险人有无损失或者实际损失多少。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既可以按约定给付,也可以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补偿全部或一部分实际损失。
2、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取决于其年龄,因此人寿保险的净保险费率是依据生命表和利息计算的。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与其年龄并无多大的联系,而是取决于其职业的性质和所从事的活动,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活动的危险性越高,则其应交的保险费也就越多。
3、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而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其保险期限一般较短,多以一年为限。
十九、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以中小学、技校、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24日止。期满续保必须另办手续。该项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最低一般为1000元,最高为2000元。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双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性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性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点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肌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肌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此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医药费也由保险合同负责给付。不论由于一次或几次发生意外伤残事故,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保险金和医疗费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被保险人中途在本市范围内转学,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满。保险人转学去外地或退学、休学,其所在学校应办理退保手续。
二十、在本国境外办理保险的控制
(一)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四)金融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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