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易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23、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24、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
(1)行为,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
25、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26、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7、 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8、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9、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0、 劳动就业方针:1980年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算度职业相结合方针。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算度职业。
31、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国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发个体营业执照。
33、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房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5、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须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属于营利性的,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审核批准,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3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的基本形式。
37、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出。
38、 劳动合同的各类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按照劳动者人数: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9、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40、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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