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是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昨越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82、 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倒计时抢修的等等。
83、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4、 劳动保护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 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
(2)机器设备的安全
(3)电器设备的安全
(4)动力锅和气瓶的安全
(5)建筑工程的安全
(6)矿山安全
87、 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
(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 伤亡事故处理就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9、 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保护规定。
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
91、 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昨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93、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94、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经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95、 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96、 法律调整职培训的原则:
(1)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
(2)需求导向原则
(3)投资受益原则
(4)效益责任原则
(5)学以致用原则
97、 职业培训的分类
(1)就业前培训,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
(2)在职培训,包括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业培训。
(3)转业培训,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
98、 培训中心与受培人员之间所建立的是单一的培训法律关系,培训期限届满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师徒合同所确立的是教学关系。
99、 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100、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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