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可用书面口头形式进行。争议的职工方为3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塄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塄的,填写调解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142、仲裁程序是处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庭审合议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道具体程序。
143、决定立案后7日内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前4日,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作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制度裁决。
144、审理仲裁案件,应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达不到协议或反悔的进入仲裁。
145、仲裁庭的裁决,一般只对仲裁标的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对属于经济赔偿或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出变更裁决,对其他标的的可另行向当事人提出仲裁建议,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
146、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书等同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确有错误可不执行。
147、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争议案件,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懂事审判庭起诉,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懂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48、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特别处理程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基本上适用普通争议的解决方式。。
149、处理劳动制度:
(1)争议案件管辖制度;(2)回避制度 (3)时效制度 (4)送达制度 (5)仲裁监督制度。
150、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规定。
151、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152、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153、当事人应遵守的时效。
(1)当事人从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提出申诉;从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调解或60日内申请仲裁。
(2)被诉人应于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走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4、争议处理机关应当遵守的时效。
(1)调解争议应于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2)仲裁委员会就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仲裁应在60日内作出裁决,延期不得超过30日155、送达分为五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56、我国当前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除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的执行实行全面监督检查之外,还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它有权依法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157、用人单位有下列分割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按行政程序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两者总和的1——5售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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