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概念: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卡普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
1、广义: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有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性质与特征
(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
1、专有性: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地域性: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时间性: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产法概念、体系及地位
(一)概念: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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