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
1、定义: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2、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著作权作品的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保护条件
1、概念: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保护的条件: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
2、委托开发: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3、指令开发: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4、职务开发: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
5、非职务开发: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
(一)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二)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登记管理:中国软件登记中心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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