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论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P 1
二、公司法的性质 P 2-3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P 3——4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P 5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P 5——10
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
2、营利性;
3、独立性:权利能力(经营范围、转投资和作保证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
三、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 P 10——12
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
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
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企业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一个亿;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P 12-15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目的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2010.10……4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必须将本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而子公司不需要将子公司列为被告;
3、按照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照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P 15——17
1、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否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股东的人数是否限制和股份是否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2011.10……3 2011.01……3 2010.10……3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劳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自治原则;
二、 股权保护原则:投票权、分红权、转让股份的权利、认股权、知情权;
三、 管理科学原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四、 交易安全原则;
五、 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P 24
二、公司法的结构 P 24-25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P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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