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积极条件 P 102——103
1、持股条件;
2、国籍条件;
3、身份条件;
4、年龄条件;
二、消极条件 P 103-104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富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法理基础 P 104-105
二、义务的内容 P 105-111
1、注意义务,又称为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起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2、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2009.01……3
忠实义务的细化规定:a.不得侵占公司财产;b.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c.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d.竞业禁止义务;e.限制自我交易义务;f.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g.禁止泄密公司秘密义务。
3、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区别:a.两类义务的属性不同:前者是职务能力,后者是诚实信用;b.两类义务的功能不同:前者是追求最佳利益,后者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c.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前者由主观分析,后者有客观标准;d.责任形式不同:前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后者仅是违约责任。
三、商业判断原则 P 111-112
商业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豁免原则;
商业判断原则,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
理建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2010.01.03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责任种类 P 112-114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构成要件:a.对公司负有义务;b.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c.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d.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果实;e.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
二、责任形式 P 114-117
1、民事责任
主要方面:a.确认行为无效;b.停止侵害;c.赔偿损失;d.返还财产或收益;
2、刑事责任:商业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三、责任的追究 P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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