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政治格局
国际政治格局是在一定时期内在世界主要矛盾的主导作用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基本政治力量对比状况和总体态势。
国际政治格局的基本含义:
(一)一定时期内的世界主要矛盾是国际政治格局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与根本动力。
(二)国际政治格局是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基本政治力量为主干的。其具备的四个特点:
1.它们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政治活动中具有强大的主导力,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力量。
2.它们是特定时期世界主要矛盾关系的承担者。
3.它们是国际政治行为主体构成,也是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集合体(联盟、同盟)构成的。
4.国际政治基本力量是以经济力为基础的,与综合国力相类似。
(三)国际政治格局是国际政治基本力量的结合式样和结构状态。
世界性国际政治格局是在现代国际政治关系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社会主义国家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一方与帝国主义国家为另一方的对立和斗争,是国际政治的主要矛盾。战争与革命成为时代的主题。
战后国际政治基本力量是社会主义国家力量和资本主义国家力量。以非战争性对抗和对立为核心内容的“冷战”是两大国际政治基本力量基本联系的结构、样式。
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主张和平的要求逐步成为国际政治的主要内容。
东西南北问题。东西是美苏问题是战争问题。南北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问题本质是发展问题。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第四节 国际政治基本准则
国际政治基本准则:是一切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在国际活动中都应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现为国际政治活动的一切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原则、规则、规章。基本准则具有如下四个特点:
1.普遍性。2.共识性。3.应然性。4.约束性。
当代国际政治基本准则的基本内容: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2.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互不侵犯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国际法: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规定国家等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活动和行为,调整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和活动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法的基本构成:1.平时法。2.战争法。3.中立法。
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执行主要领先相关国家的自愿、自动和自觉。
国际法的作用:
1.国际法是保障国际关系有序存在和发展的法律条件。
2.国际法是确定国家等国际法主体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依据。
3.国际法为裁定和政治解决国际冲突和纠纷提供法律标准和原则基础。
4.国际为非常状态下的国际关系提供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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