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新增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
二、增值税的特点
1、通过税额抵扣仅就增值额部分征税。
2、税负公平。
3、道道征税。增值税实行从生产到消费道道征税的原则。
4、中性。增值税的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增值税的税率单一,对各行业采取一致税负,因而不会对生产者的生产和决策造成影响。
5、零税率。它可以实现彻底出口退税,有利于产品的无税出口,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第二节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主体
(一)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法规定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应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按照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可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发生在境内;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是我国行使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体现。
2、进口货物。进口货物应列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4、混合销售行为。
5、兼营非应税劳务。
三、税率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设计为三个档次,即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对一般货物及应税劳务适用基本税率17%;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文教事业和农民及农业发展等,设计了低税率13%给予照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为了增加出口创汇,发展国际贸易,对出口货物设计为零税率,即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纳的税全部退还。
四、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按照销售额和6%的征收率(1998年7月1日起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由6%降至4%)直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起征点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这里所称的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这里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六、减免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条例》第16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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