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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纳税主体

  1、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的分支机构。

  2、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即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税客体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征税的客体。另外,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征税客体。

  二、税率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再附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3%的地方所得税,共计为33%。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缴纳20%的所得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就得出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三节 对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对承包工程以及与此相关提供劳务所得的征税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

  第四节 对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一般称之谓“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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