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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财产税法

  财产税法 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根据财产占有或者财产转移的事实,加以征收的一类税法。我国现行的财产税法有房产税法和契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客体,按照房屋的价值或房屋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

  一、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者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代管人为纳税人;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者或使用者为纳税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种是依照房产价值计税的,由房产评估机构或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另一种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

  房产税,根据计税依据不同,分设两种税率:依照房产价值计算纳税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二节 契税

  一、契税概述

  是对在境内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契税税率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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