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收全过程中的工作环节、程序和方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则是国家规定和调整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在征纳活动中的程序和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它的特点是:1、统一了内外征管制度,即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在税收征纳程序、征纳制度及征纳责任上完全统一。2、进一步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增加了税款延期纳税的规定,设置了由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失的赔偿制度,延长了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法定时间。3、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4、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即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明确了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职能范围等;5、严格了税务机关执法制约制度。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 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构成整个纳税关系的基础,是处理征纳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内容。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一项法定手续,是征管工作的重点。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1、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3、地方财政局,地方财政局主要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4、海关,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的原则而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办法。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有:1、查帐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邮寄申报纳税。6、扣缴征收。
税务机关的职责有 1、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2、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3、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4、纳税人超过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并要求退还的,查实后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依法书面申请减免税。2、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3、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天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有要求赔偿的权利。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选择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有:1、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税款。如逾期未缴纳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3、欠缴税款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提供提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提保的,不得出境。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长到10年。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 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征管中的基本权力。它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扣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手段。
税务检查意义 它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政策;有利于税款足额入库,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使纳税人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端正纳税人的经营方向,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节 税务争议的处理
税务争议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适用税法,核定税价,确定税率,计算税额以及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异议。
纳税争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就是说,纳税争议必须坚持“先缴税,后申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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