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及其特征: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系指一国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与该国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亦称对外贸易管制。
目的:1、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4、为实现某种政治和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特征:
第一,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法律化,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干预,通常表现为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机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具有强制性;
第二,它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进行;
第三,它在内容上主要体现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和改善本国的贸易条件。
二、各国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一)关税措施: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
1、关税种类:
(1)根据征税目的,分为:
A、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B、保护关税,即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根据征税对象,分为:
A、进口关税,即进口国家对进入本国关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税壁垒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除此之外,一国海关有时根据某种目的征收进口附加税,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
B、出口关税,即出口国海关对输出境外的本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本国独有产品或稀缺资源产品征收。
C、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多数国家不征收此种。
(3)根据待遇差别,分为:
A、普通关税,即一国对从与其没有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本国税则中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
B、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适用于从与本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普遍优惠制关税(即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的减免税待遇)、特惠关税(适用于从与进口国有特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间适用)。
2、海关税则与《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海关税则是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内容包括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
根据对同一税目所规定税率的多少,海关税率分为单式税则(即对每个税目只规定一个税率,即对来自所有国家的商品均按同一税率征税)和复式税率(即对同一纳税商品规定两种以上税率,目的是对不同的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税率)。
《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是国际货物贸易商品统一分类的目录,为包括我国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3、关税的征收方法有
(1)从量征税,即海关以课征对象的重量、长度、件数、面积、体积等计量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
(2)从价征税,即海关以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为大多数国家采用。但必须确定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即海关审定据以计算关税税额的价格,进口商品多数国家以到岸价格(CIF价格)为完税价格。
(3)混合征税,即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为主的征税方式。手续烦琐。
(4)选择征税,即对同一进出口商品既规定从量税,也规定从价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方式计征。
(二)非关税措施: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总称。与关税措施相比,非关税措施既有很大的灵活性的针对性,又有相当的隐蔽性、歧视性,且对之尚缺乏有效的国际监控,所以,它成为近年来国际上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非关税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种:
1、进出口配额措施: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额,在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额度的不准进出口或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对进口设定的限额称为进口配额。进口配额分为绝对配额(即进口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规定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不准进口)和关税配额(即将关税和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对进口配额内商品征收较低关税,对配额外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关税)。
对出口设定的限额称为出口配额。出口配额分为主动配额(即出口国根据国际市场容量或其他情况对出口商品设定的限额)和被动配额(即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额,超过规定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又称自动出口配额)。
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即一国政府从数量上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和本国商品出口的贸易管理措施,在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只有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
按照许可证与配额的关系,可分为有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由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出口配额,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出口商的申请,对每批进出口货物发给一定数量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用完即停止发放)和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即许可证不与配额联系,只是在个案考虑的基础上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种许可证的颁发没有公开标准,缺乏透明度。)
按照管理程度,分为一般许可(是对不需要严格管理的商品实行的,在进出口商提出申请后,政府主管结构即予以颁发)和特别许可(即进出口应就其进出口交易逐笔向政府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予颁发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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