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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三章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称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从事国际贸易的人们的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针对性强,它产生后不会一成不变,一旦国际贸易活动增加了新内容,科学技术有了新突破,也会产生新的国际贸易惯例,因而具有较好的适应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通常是不成文的,它缺乏规范所应具有的足够的明确性和稳定性;而且不同地方的惯例,在内容上会有这样那样的不一致之处,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些国际性民间组织或学术团体或一国国内的某些组织,将国际贸易惯例加以收集整理,进行编篡,使之成文;有些并作了一些解释,增强了条理性、明确性,避免了内容上的矛盾、抵触,从而增加了协调和统一。但它依然是惯例而不是成文法;经过编纂的惯例,依然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一定要由合同当事人同意选用才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成文化了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

  (一)《华沙-牛津规则》。它是1928年国际法协会华沙会议编篡了CIF方面的惯例,称为《华沙规则》;后经修订,改称《华沙-牛津规则》。 当事人签订合同,如全部或部分涉及海上运输的货物买卖,只要明示采用该《规则》,就构成双方当事人有意使其合同成为CIF合同的确定证据。当事人订立合同,也只有明示地同意采用该《规则》,该《规则》才对他们有约束力。但现在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CIF规则。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目前最具广泛影响、得到普遍采用的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

  自1936年编订,称为“国际商业术语”,另一名称叫“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先后多次作了补充和修订,现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到最近出现的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它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适用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有形的”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而不涉及违约后果或由于各自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

  (三)《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它包含CIF、FOB等六种贸易术语,但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内容很不一样。仅在当事人同意并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时,才对一项交易适用,否则没有约束力。

  三、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简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根据不同特点将13个术语分为四组,每组术语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和交货性质均相。

  第一组是E组:仅EXW(工厂交货价)一个贸易术语。(EXW卖方的责任最小,买方的责任最大)

  第二组为F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价)、FAS(装运港船边交货价)、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格)三个贸易术语。

  第三组为C组,含有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及运费价)、CPT(运费付至价)、CIP(运费、保险付至价)四个贸易术语。

  第四组称为D组,它们是DAF(边境交货价)、DES(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Q(目的港码头交货价)、DDU(未完税交货价)、DDP(完税后交货价)五个贸易术语。(DDP卖方的责任最大,买方的责任最小)

  其中最常见的是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FCA(货交承运人)。

  (一)FOB(船上交货)。FOB是free on boad 的缩写。具体使用该术语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根据FOB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FOB术语下卖方必须:

  ⑴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⑵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⑶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⑷除非买方未给予卖方有关船、装船只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比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时,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⑸支付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⑹给予买方充分通知,说明货物已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

  ⑺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除非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果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各种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讯息代替。

  ⑻支付为按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货物运输所要求的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⑼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但前述的交货凭证、运输单据不在内。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相对于卖方而言,FOB术语下买方必须:

  ⑴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⑵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⑶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⑷在卖方按照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时受领货物。

  ⑸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于未按照规定将所定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通知卖方,或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比原定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⑹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于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比原定通知的时间提停止装货,或未就租船事宜给卖方相应通知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它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⑺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⑻接受相应的交货凭证。

  ⑼支付任何装运前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⑽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境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综上,FOB术语卖方的责任和风险止于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风险的分水岭是“船舷”,故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

  (二)FCA货交承运人。(FCA是free carrier 的缩写。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此处的承运人指任何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人。

  此外,若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视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与《1999年通则》相比,《2000年通则》删除了前者A4条款提到的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原则上如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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