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这些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是体现在纸介质上或记载在文件上,不具有一定的物体形态,它是不占据空间的无体财产。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货物,人们可以感觉到这些物质实体的存在,它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占有一定空间,所以是有体的商品。
(2)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通常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没有形体、不占据空间的技术知识,一方面,技术知识的权利人难以采用与有体物一样的方式去管领和控制其所有的技术知识以及因之产生的利益,其权利是凝聚于技术实施许可的“控制权”或“许可权”,权利人行使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但并不因许可证贸易这种形式上的转让而影响其对该项技术知识的所有状态;另一方面,技术知识的使用不会给技术本身带来自然损耗,因而一项技术可以为多数人同时使用,除技术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权利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或不同方式或在相同或不同区域实施该项技术。所以,除非双方约定一次性买断或卖断,技术受让方一般只是在约定范围内分享技术知识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技术转让方。技术受让方不能擅自将该项技术知识再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
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商品,一旦发生所有权转让,该商品即脱离原所有权人的占有和管领。卖方出售某商品即完全丧失该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对购进的商品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复杂。它不仅涉及技术项目的选定,技术先进性、适用性的分析,接受的技术和受让方原有生产技术的关系以及对受让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等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涉及贸易政策、贸易条件、支付方式等贸易方面的问题。同时洽谈交易时间长,履行合同过程也长;对接受的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需要相当长的过程。而国际货物贸易的每笔交易经历的时间比较短,一般只有几个月,交易过程也比较简单。
(4)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有所区别。国际技术贸易除了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外,同时必须遵守工业产权法、技术转让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而国际货物贸易主要适用民法、合同法、买卖法或对外贸易法以及该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有关规定。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技术为贸易对象的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从广义上说是技术知识和经验,从狭义上说主要是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一些非专利且已公开的普通技术作为系统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往往也会成为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通常表现为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所使用的标记的使用,因而实践中,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内容也可能包括商标的许可。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
(1)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自申请日起的20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技术秘密。首先要澄清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条件:A、不为公众所知悉;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C、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从外延看,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限于在工业领域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和经营秘密。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是具有保密性的实用技术。技术秘密成为专利技术以外大量存在的国际技术贸易标的。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确认,技术秘密转让属于技术进出口行为。在国际技术贸易实中,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定中的保密条款来实现对技术秘密的保护的。
(3)know-how.是指信息、实践经验、技巧、获得某些实践结果的技能、在工业或者技术领域的特殊才能。Know-how被认为是综合性的财产利益,可以进行交易。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具有可实施性的,尚未为同行普遍掌握的,并可转让且未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Know-how并不完全具有保密性,也未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以维持其占有状态。有些know-how可以达到技术秘密的保护标准而主张适用技术秘密保护措施。
(4)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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