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表现在诸多方面:
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与其相伴随的阶级分化,才产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法。
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进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维护对其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调整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
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惩治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的行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制约本阶级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己经济基础的任性行为,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第三,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一切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都具有反作用,但法的反作用同上层建筑中其他部分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
判断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究竟是进步的还是相反,主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当法为新的、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社会前进的进步力量;当法为旧的、落后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消极力量。
(三)生产力标准是衡量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其他一切社会现象的状态的基本标准。
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主要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当法服务的经济基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法对生产力的发展便起促进的进步作用;当法服务的经济基础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法就对生产力起阻碍作用。
第二,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四)
1、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出发,使所立的法符合在这种条件的基础上所产生、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法,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②在立法时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立法时必须善于将这些物质利益关系体现为法定权利和义务。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服务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法积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法还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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