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流转税制
一、流转税制的概述
(一)定义: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其中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服务)流转额。
(二)我国现行流转税制包括的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三)流转税要素的设计原则和方法☆
1.征税范围的选择(有两种)
一般营业税:即把全部商品额都列入征税范围。如营业税。 考试用书
一般产品税:即只对特定商品的交易额征税。如消费税(我国)。
2.征税环节的选择
道道征税:增值税(我国)每一个流转环节都征税。
单阶化征税:
3.计税依据的选择
从价定率:最基本形式
从量定额
二、增值税
(一)定义: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只对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即只对流转额的一部分征税。它主要包括工资,利息,利润,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
(三)产生的原因:“是为了解决按全值道道征税而出现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四)各国增值税制度的异同比较☆
1.实施范围不同
局部实行:即只在局部的流转环节实行
全面实行:即在所有的流转环节实行
2.对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
(1)消费型增值税:课税对象只限于消费资料
特点:①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扣 ②税基:消费型最小,生产型最大 ③西方国家常用
(2)收入型增值税: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
特点:对购入固定资产只扣除折旧部分的已纳税款。
(3)生产型增值税: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特点: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税款
我国现行增值税为生产型增值税。
3.税率运用多少不同
(1)单一税率
(2)差别税率(我国有的)
基本税率17% 高税率(奢侈品) 低税率(必须品,小规模纳税人) 零税率(出口商品)
4.征税方法不同
(1)直接计算法
计算增值额 加法:增值额=工资+利润+税金+租金+其他属于增值项目的数额
减法:增值额=本期销售额-规定扣除的非增值额
三、消费税
(一)1.定义: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
(1)调节消费 ①调节消费结构 ②限制消费规模 ③诱导消费行为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制度 考试用书
1.征税范围:五类11种P118 P123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税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3.征税对象:消费税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
4.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其“税基”是含消费税而未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
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销售额÷(1-税率%)]×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其“税基”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消费税额=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
5.特殊规定
(1)没有同类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进口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自产自用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4)对于包含增值税的消费品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6.税目和税率的确定
(1)税目:P123
(2)税率:3~45%共设14档(单件套→单算,成件套→从高)
(3)确定依据:
①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②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
③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④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⑤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7.纳税方法和地点
(1)方法:“三自纳税”,“自报核缴”,“定期定额”
(2)地点: ①生产销售,自产自用→核算地
②委托加工→受托者向所在地缴纳
③进口→报关地海关
8.减免税:出口免税
四、营业税
(一)1.定义: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作用:(1)征收涉及面广,包括第三产业的很多部门,可以发挥普遍调节作用。
(2)征收项目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政策性强。
(3)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营业税将逐步增加,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二)我国营业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除工业,农业,商业,修理修配业。 P128
2.纳税人: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税目:9个 P129
4.税率:比例税率,分三档,3%,5%,5%~20%
5.计税依据:营业额
(1)公式:营业额=营业额×税率 (其中营业额一般为全值,但也有例外)
(2)特殊规定:对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核定营业额 P132
①按当月提供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近期提供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公式: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④按外汇结算的营业额,按当天或当月1日的外汇排价折合为人民币,对金融保险业的折算汇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6.减免税
(1)原则:①减免税权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②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一律不予减免税。
③统一减免税尽可能少,根据这一原则,只保留一部分政策性较强的免税项目。
(2)免税项目:P132
(3)起征点:按期(月)纳,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日)纳,营业额50元。
7.纳税期限:金融业:一季度 保险业:一个月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