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家庭法
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涵盖其中。
一部法典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中,既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又规定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有关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的部分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混杂,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划分。在该立法模式下,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这套礼、律体系的宗旨是尊崇夫权、父权、家长权,强力维护当时的宗法制度,使个人依附于家庭,家庭依附于宗族,宗族依附于国家,从而符合整个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利益。
从具体制度来说,婚姻嫁娶方面有“六礼”之制,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之规,夫权、父权、家长权,包办、买卖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
六礼:问名、纳采、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问名:求神问卜,对生辰八字,姓名等;
纳采:男家向女家求婚,通过媒人联系,送鸡鸭等带翅膀的东西;
纳吉:吉即吉兆,通过迷信手段卜得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家送交聘礼;
请期:男家择定婚期,在形式上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新郎至女家迎娶新娘,履行仪式。男先归,候于门外;经庙见,女子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
七出(七去、七弃):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三从四德:
三从: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亡从子
四德:妇德(品德)
妇言(辞令)
妇容(仪态)
妇工(女工,家务劳动)
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应为汉朝的《九章律》,其中的“户律”包含户籍、婚姻等规范,为其后各个朝代所承袭并充实和完善,在名称上总是谓之户律、婚律或户婚律等等,大同小异而已。封建社会后期,随着法律体系的丰富和完备,出现了与律并行的例,其也包含有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具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征:(简答题)
(1)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2)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3)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4)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