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3条至第48条分别针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并通过第49条的规定将其他法律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引入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使婚姻法责任认定规则更加趋于系统化。
1、民事法律责任
(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进一步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当事人除了承担上述不利后果外,还有可能因为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施以制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2、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我国婚姻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较常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些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制裁,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处分,可分为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分和针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公务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须接受行政处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婚姻法针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情形规定了刑事法律责任,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时应按照相应的刑事法律规范来认定和处理。其他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刑事犯罪的,亦应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1)婚姻法关于婚姻家庭犯罪的规定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概括性的语词,包括各种因实施家庭暴力而构成的犯罪,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重婚罪的规定,其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内容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弃罪的具体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关于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规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体内容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破坏军婚罪的具体内容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