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使用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法律文书语言的精确性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也就是说要求做到: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法律文书内容的法定性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可参见下表: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在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则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二)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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