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4)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2、任期
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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