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事实:
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国家行政机关:
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委员会制:
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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