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生产一定使用价值,具有特定性质、目的和形式的劳动,就是具体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出使用价值,不同的具体劳动创造出不同的使用价值。
撇开一切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抽象劳动。商品的价值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即抽象劳动的凝结。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实体。生产商品的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商品生产者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它们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并不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两种劳动或两次劳动。
考点:商品价值的构成与创造
商品的价值都是两部分价值所构成,一是在生产商品时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原有价值,二是在生产该商品时新创造的价值。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原值,是以物化劳动形式存在的价值,又称过去的劳动。
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就在于揭示了,商品生产过程中价值的创造是由活劳动实现的,价值的唯一源泉是活劳动,即活的抽象劳动。
作为价值唯一源泉的活劳动,不能仅理解为直接进行生产操作的生产工人的劳动,既包括生产操作者的劳动,也包括从事生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活劳动;包括体力,脑力劳动;包括简单,复杂劳动。
考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个别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否则越是劳动不熟练、劳动越差的人耗费的劳动时间越多,价值就越大,显然不符合经济规律。
实际上,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两个条件所决定:第一,由生产的客观标准条件,即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所决定。第二,由生产的主观标准条件,即由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所决定。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叫做商品的社会价值;而由各个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量,是商品的个别价值。
商品交换是按照其社会价值进行的。如果某个商品生产者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但该商品仍能按其社会价值进行交换,他就可以获得较多盈利,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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